为规范普通本专科学生休、复学工作,严格学籍学历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 11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休、复学原则
第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因事可以休学,含休学在内,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升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二条 在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合规、条件一致”的原则进行休、复学管理工作,学生在校完成学业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
第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 休、复学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复学:
(一)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满,经治疗康复可以继续在校就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期满退役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休学期满的。
第三章 休、复学办理流程
第六条 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休、复学申请,详细说明休、复学原因并提交休、复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
休学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等材料;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休学者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因事、出国留学需休学者需将休学理由描述清楚。
休学期满复学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学生,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身心康复证明材料(因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还需到学校心理教育教育中心进行心理测试);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学生,需出具退役证明材料;因事、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休学学生,需将复学理由描述清楚。
第七条 教学单位审核。教学单位审核学生休、复学申请条件及证明材料,重点审核复学申请材料是否与休学理由一致,是否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复学条件。
第八条 学校核准。学校依据第五条休、复学条件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九条 学籍异动处理。学生工作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标注“休学、复学”信息,并将休、复学学生信息转至财务处、教务科研处等部门。
第十条 学生持审批后的休、复学申请表到学院办理离校或者入班手续。
第四章 休、复学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段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为复学学生注册学籍,享受复学后相应年级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复学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代偿等待遇。
第五章 休、复学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离校后,不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但学校保留其原有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到相应年级办理入班手续后,应按照现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其原有课程成绩符合现年级要求的,经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其在原年级所缺课程,须随现年级重修。
第十八条 复学学生需按照现年级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其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与复学后所在班级学生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休、复学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7] 1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