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
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学风与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部长令第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安排者;
3、身边桌面、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提前向监考人员报告并进行处理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
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不服从考场管理,或顶撞监考、巡视等工作人员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将不允许携带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书本、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边等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3、抄袭自带纸条或他人试卷及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4、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及手机等通信工具者;
5、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考试者;
6、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传接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者;
8、其它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1、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并由其所在教学单位给予其批评教育。同时,对违纪情况严重者,还将依据《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2、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并由其所在教学单位给予其批评教育。同时,还将依据《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3、替考或被替考者,将依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四、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1、当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时,监考员应当立即终止其答卷,收缴考生试卷及违纪作弊的证据,并在其答卷“总分”栏和《单科成绩登记表》上标记“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录考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类型(是违纪,还是作弊)、违纪作弊事实等情况。
2、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考场记录单》交学院考务办公室。学院考务办公室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后,将《考场记录单》报送学校考务办公室。学院考务办公室还应将考生违纪作弊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抄送本院学生工作部门。
3、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应及时召见违纪作弊考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报学院主管领导。
4、教务科研处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归纳、整理出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所有违纪作弊考生的有关材料,抄送学生处。
5、学生处根据教务科研处提供的考生违纪作弊的有关材料,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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