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工作成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 号)、教育部《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形式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只能选择一种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理,且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已经获得的助学贷款形式。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院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制度及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及各县(市、区)级资助中心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和河南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本院部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核、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部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核: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个别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二)县资助中心审核。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三)回执录入。借款学生须将县资助中心发放的《受理证明》交至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审核借款学生资格后,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四)上级审批。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核: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部初审。各院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对贷款学生资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资助中心复审。同时,院部需将学生在校申请助学贷款的信息告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五)学校复审。校资助中心对全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六)上级审批。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
(七)合同签署。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部发放借款合同,由各院部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合同。
第五章 贷款额度及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 元,如遇额度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在借款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款项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生活费贷款部分将直接汇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所开立的个人账户中。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贷款学生毕业后进入还款期的,可享受最长 60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只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在还款期内享受还本宽限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 个基点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办理再贴息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向经办银行申请再贴息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资助中心、河南分行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其贴息方式不变,学校和贷款学生应当对所贷款项继续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死亡等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校资助中心确认处理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校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校资助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资助中心及各院部要做好贷款政策的宣传,借款学生的诚信与感恩教育,提升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院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和各院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宣传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在系统更新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将没有还清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情况,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机制,用人单位协助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每年 1 月至 11 月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校资助中心根据银行按年度提供的学生还款情况,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经办银行、校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对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对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通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及奖励机制。
每年定期对各院部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院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院学〔2013〕7 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