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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24〕191 号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年08月07日 14:53  点击:[]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25%(含 25%)的学生,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 9 月 30 日前,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各院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院部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院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一条 在评审及受奖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受奖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院政〔2012〕 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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