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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24〕190 号 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年08月12日 16:5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军区动员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 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院部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至院部。

2.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相关奖励材料及个人事迹材料等,由院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对于初审合格的学生推荐至学校进行复审。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院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人选进行复审,对于复审合格的学生学校组织开展现场答辩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5.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河南省教育厅。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个人事迹材料是国家奖学金申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部应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个人事迹的撰写工作,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准确、详实、生动、具有感染力的撰写个人事迹材料。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院部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要进一步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在评审及受奖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受奖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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