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扎实专业基础、深厚人文素养、强烈创新意识和卓越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程接受全校师生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评定标准与比例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等级奖励标准及评定比例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2000元/学年,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学年,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6%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奖励500元/学年,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1%评定。
第三章 评定条件与要求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综合素质条件、学业成绩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积极上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
第七条 综合素质条件
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突出,且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
第八条 学业成绩条件
(一)无不及格科目:参评学年内所有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等)正考成绩均无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录。
(二)成绩认定范围:评审时,纳入计算的课程成绩为参评学年内正常修读课程的正考成绩。辅修专业的课程、免修课程、重修课程等成绩,不计入奖学金的评审范畴。
(三)排序规则:在满足第七条综合素质排名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参评学年同年级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由高至低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四)同分处理:若出现平均学分绩点相同的情况,则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第九条 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受过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二)参评课程中存在旷考(缺考)、补考、缓考等情况者。
(三)参评学年内,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造成未修完两个学期课程者。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十条 通知发布。学校于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发布奖学金评定通知,明确具体时间安排与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初评与公示。各教学单位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复审与公示。学校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布表彰文件。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照本办法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且符合评定条件的,学校仅给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当年所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
第十五条 在奖学金评审结束后,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及证书,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原《黄河科技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院政〔2024〕135号)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将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与学校实际及时调整相关规定,调整内容将通过校园官网、学生通知等渠道统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