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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01月24日 00:00  点击:[]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所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都必须进行考试。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者不予补考,该课程必须重修。实验考核及毕业论文用五级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得到教务处许可,可转修保健课,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班级,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可再次重修。每次重修课程均应按规定缴纳重修培养费。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教学部办公室书面申请,教学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并参加各项测验和考试,否则不得参加考试,不给学分。

第十条 经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及格者,在学生成绩总册中记录实得成绩归入学校档案,在学生本人成绩表补考栏内只记60分或及格。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一般缓考课程和考试与各科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考试作弊或擅自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准,教务处同意,缴纳重修补考费100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对于作弊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毕业班(最后一学年)学生作弊,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同意,报院教务处批准,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请人代考或帮人代考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每学年作一次鉴定,先由学生作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然后在院(系、部)主任主持下,组织有关教师作出思想品德评定,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纪律和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并报院(专)办公室备案;一星期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院(专)领导批准;一星期以上的,由院(专)签署意见,学生处核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准假部门办公室销假。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开学期间不能按时到校需请假,不论时间多少,均须所在院(专)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准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对每学期所修课程(包括选修课),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学习、测验、考试等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

学生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须重修。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补考,学期或各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凡留、降级学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实行学分的班级,学生成绩较差接近退学条件的,可经本人申请,院(专)领导批准,教务处办理手续,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对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至毕业前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以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以前考核成绩达到70分或五级记分“中”以上水平的课程,可以免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重读,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高的一次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的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核准,并在开学后两周内处理完毕。

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必展变化,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手续按如下办理:

经所在院(系、部)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部)审核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学生转专业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户口不变更。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要求复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持有关证件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核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是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实行学分制班级一学期所修读的课程经期终考核后,不及格学分达14学分者(指必修课选修课)。

(2)各学期考核成绩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4学分者。

(3)留、降级超过一次者。

(4)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者;

(5)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6)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8)自费出国留学者;

(9)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10)意外伤残不能再支坚持学习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例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专、部)提出,经院(专)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均回入学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 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每门课程缴纳补考费10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工作后一年可向学校申请回校补考不及格课程,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得再补考,仍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班学生,到期末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没有达到退学规定)可延长学习时间。要求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培养费或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成绩及格获得应修学分,换发毕业证书,重修不及格者不得补考仍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籍处理审批手续:

(1)留级、降级、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由院(专)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2)取消入学资格、注消学籍、退学、毕业、结业、由院(专)审查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核转院长批准。

(3)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专)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核准,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本院学生处,计划外录取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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