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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24〕193 号 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08月07日 15:35  点击:[]

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委)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构建“以助学为目标,以精准为原则,以育人为根本”的资助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强化资助育人理念,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资助工作的宣传、评审、发放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评选标准,恪守评审程序,确保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在校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中定义范畴进行界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该中心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及学校学生工作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修订,各类资助评定及终审工作,确保各项资助育人政策精准实施。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面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和需求,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完成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具体评选、认定、材料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资助育人活动等。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主评议和院部评审的程序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结合郑州市物价水平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2.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3.“脱贫家庭学生”子女;

4.风险未消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子女;

5.父母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五保户;

8.重度残疾学生;

9.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10.其他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中度或轻度残疾学生;

2.农村或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因父母年迈、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下;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代偿。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六)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九条 社会奖助项目

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慧杰圆梦计划”“王好君爱心助学金”“魏治功助贫助优基金”“安图前进奖学金”等项目,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或爱心人士捐赠,奖优助困,促进学生全方面成长,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为学生求知之路保驾护航。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捐助,依据具体捐助方案实施。

第十条 学校奖助项目

学校奖助项目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就业补助金、励志成才大学生、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校内资助项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每人奖励 5000 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 0.5%评定;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2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3.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奖励500元/学年,按学生总人数的13%评定。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新创业竞赛、自主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按条件评定。

(三)就业补助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缓解求职过程中的经济压力,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求职成功率,助力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资助标准为每生 600 元。

(四)励志成才大学生。为树立优秀贫困大学生典型,挖掘先进,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勇于克服困难,乐观面对生活,积极投入学习而设立的一项专项奖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五)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境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或物资,具体的补助数额将根据学生所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六)学费减免。为孤儿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减免。

(七)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寒暑假原则上没有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计酬标准为15元/小时。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以下三类:

1.学工(行政事务)助理:由各院(部)、职能处室、学生工作部门提供,学工(行政事务)助理主要协助相关部门或辅导员完成日常行政、学生事务、宿舍管理、心理咨询等学生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2.教学助理:由各教学单位提供,教学助理可协助公共课、工作量大的专业基础课(超过(含)100 人大班课)教 师的作业批改、一般答疑、课程教学准备及研讨式教学、项目化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等工作。

3.科研助理:由各院(部)、科研机构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科研助理主要协助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或导师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辅助性任务。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八)绿色通道。为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绿色通道”,被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新生经学校核定后可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九)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无处分;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习目标明确,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意识强;

4.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无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按专业或年级排名,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则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按专业或年级排名,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上学年操行评定平均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大一新生不做要求)。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延续,确保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继续享受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

4.优秀学生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90分,单科成绩≧85 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单科课程学分绩点≧3.5,可评定为特等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5 分,单科成绩≧76 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单科课程学分绩点≧2.6,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0 分,单科成绩≧70 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单科课程学分绩点≧2.0,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76 分,单科成绩≧65 分;或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6,单科课程学分绩点≧1.5,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同时,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

5.创新奖学金。申请者需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科研创新能力,在专利发明、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论文发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或技术革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创业奖学金。申请者需独立或合伙创办公司满一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法人更改也须满一年),公司主要运营地在河南,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备较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效益,在企业经营业绩、市场竞争力、创新技术发展、吸纳就业、社会贡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励志成才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上学年操行评定成绩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均列年级专业的前10%;每学期均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及以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学习认真,积极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条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但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或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学生因突发情况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其在学校的基本学习和生活,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金额的困难补助,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三)有奢侈消费、超前消费行为者;

(四)伪造虚假申请材料者。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

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品行端正,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三)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四)能顺利完成学业及培养要求,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在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的基础上,各项工作开展前期,校资助中心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将下发具体通知,明确评选时间、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学生知晓。

第六章 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各类奖助金评审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二)班级推荐。以班级为单位,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遴选出候选对象,名单汇总后报送院部评定小组审核。

(三)院部审核。院部评定小组根据学校对各班级申报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初审人员名单在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

(四)学校复核。校资助中心汇总各院部报送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进一步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表彰文件。

(五)资金发放。各类奖助学金由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领导审批后直接划拨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流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部分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学生证等复印件、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信息并提交贷款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院部审核。

2.院部审核。各院部根据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学生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求认真核对贷款学生基本信息,要确保学生姓名(要与身份证和学籍姓名保持一致)、身份证号、班级、学制、家庭地址(精确到村组或街道楼栋门牌号)等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贷款学生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数据导入。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数据导入助学贷款业务系统,汇总并提交校资助中心审批。

4.学校审批。校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提交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

5.签订合同。校资助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部发放借款合同,由各院部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退役士兵包含退役复学和退役入学两类学生,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需同时提供退役证、复学申请表(退役入学学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等复印件各1份。

(二)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学生受助资格情况,并在《申请表Ⅱ》加盖公章。

(三)财务处审查。学校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在《申请表Ⅱ》加盖公章。

(四)审核并上报。校资助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汇总本年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情况,并按要求分别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上级批复。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六)资金发放。学校收到上级学生资助中心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金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划入退役士兵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流程

(一)学生申请。应征入伍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需同时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财务处审查。学校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在《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三)校资助中心审查。校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查、填写资助金额,并在《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四)批准入伍地审查。学生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批准地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公室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审核并上报。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送至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对学生应征入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分别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全国学生资助中心。

(六)上级批复。上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七)资金发放。学校收到上级学生资助中心拨付的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划入应征入伍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流程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 10 月份集中开展评审。

(一)通知发布。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发布奖学金评定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进行申请。

(三)院部评审。各教学单位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及审核。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送学校审核。

(四)学校审核及公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发布表彰文件。

(六)资金发放。发放明细待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励资金划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励志成才大学生评审流程

(一)每年11月初,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二)班级推荐。以班级为单位,针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对照申请条件遴选出候选对象,并组织学生填报《黄河科技学院励志成才大学生申请审批表》,名单汇总后报送院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院部评审。院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申报的候选对象进行评审,并将拟受助学生报送校资助中心。

(四)学校复审。校资助中心汇总各院部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进一步评审,评选出拟获奖学生,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文件。

(五)资金发放。发放明细待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奖励资金划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一)岗位设置流程

1.固定岗位:各单位设立固定学生助理岗位时,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将岗位需求(如:固定岗位数、岗位职责、岗位监督等情况)报学生中心,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学生助理固定岗位;

2.临时岗位:各单位设立临时学生助理岗位时,需根据工作实际,将临时设岗需求申请报学生中心,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学生助理临时岗位。

(二)学生申请

学生中心每年定期审定并公布学生助理岗位设置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助理申请表》,向设岗单位申请相应岗位。

(三)单位选聘

各设岗单位审核和考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通过考查的学生签署聘用意见,报学生中心备案,其中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的聘用意见还应分别报相应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备案。

(四)岗位管理

1.学工(行政事务)助理在上岗之前由设岗单位和学生中心进行岗前培训。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设岗单位可在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内续聘,并将续聘结果报学生中心备案。

2.教学助理在上岗之前由教务部门和任课教师集中进行岗前培训,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设岗单位应建立健全教学助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在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内续聘,并将续聘结果报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备案。

3.科研助理在聘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由聘用教师按学期进行考核。聘期结束考核合格者,根据聘用教师科研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设岗单位汇总考核和续聘结果,报学生中心、科技发展部备案。

4.从事学生助理工作的学生在聘期结束前一周内,应分别填写《学生助理工作考核表》,设岗单位填写《学生助理岗位考核汇总表》,由设岗单位统一报学生中心备案,其中担任教学助理和科研助理的学生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还需分别报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如因上级文件调整,应依照最新发布的政策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院政〔2018〕216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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